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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法院这样判!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

男子与一名女子

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

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

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针对此案

网友却有不一样的意见


婚后女方拒绝同房,丈夫强行算强奸,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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